-2015-0005
温卫发〔2015〕31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社保分局,在温省级医院,市直医疗单位:
《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6日
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机制 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二)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降低群众看病费用负担;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药品采购及供应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购销双方利益,强化履约行为管理,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采购和使用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创新。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类采购、生产企业直接参与、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的要求。
(二)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
(三)坚持医院、医保、医药改革联动,互相促进,充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药品采购及监督管理机制。
三、采购主体和组织形式
(一)采购主体: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组织形式:成立市药品耗材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公立医疗机构共同组成药品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药品价格谈判由联合体办公室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进场组织实施。
四、采购范围和方式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分批分类管理,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保障供应为前提,构建以采购联合体及各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采购新机制。 采购联合体依据全市年度周期的药品实际使用量和药品供需特点,编制药品分批采购目录,根据工作进程分批制订和公布,并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定期调整。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及艾滋病用药、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种、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及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实行国家或省定点生产的药品等,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
(二)对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紧张的药品和其他暂未列入价格谈判的药品,可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三)除上述(一)、(二)类别药品外,临床普遍使用、采购金额较高的药品,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为目录,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四)药品采购工作将贯彻“量价挂钩”的原则,积极落实“带量采购”。
五、报名供应企业
参加我市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供应商应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所设立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药品国内总代理(如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经境外依法授权的浙江省代理商)可视同药品生产企业。所有供应商的产品信 息和企业主体资质信息,必须已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相关 申报和注册。
六、价格谈判方式
根据分批分类分层次的采购方式,由采购联合体另行制订细则。
七、药品配送和药款结算
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规定,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并建立后备药品采购程序。为保证医疗机构药品正常供应,应保持配送关系的稳定。加强医疗机构付款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八、药品销售价格政策
确定药品采购成交结果后,医保目录内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在省医保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目录内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集中采购价格之间产生的差额,医疗机构向患者让利30%。非医保目录内药品据上执行。 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奖励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医务人员薪酬待遇等。
九、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费用相关 数据上传后次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十、成交结果执行
(一)成交产品采购执行期从成交结果公布之日起开始,暂定一年,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变动,如遇调整跟随联动。
(二)参加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
(三)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重点监控高价位药品。
十一、综合监管
建立和强化市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区域性医药产品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管。加大违约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使用指标数据动态监测和上报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和政府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
十二、其他
在采购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或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市药品采购工作方案将作相应调整。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市直有关部门。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